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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发现后杀人 两案犯今天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1-10-28 11:06: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智涛)   51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韩京平,31岁的河北农民郝志星分别在盗窃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韩京平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12月18日,韩京平开车与马成顺(已判刑)至北京市朝阳区盗窃。韩京平将车停在路边在车内等候,马成顺下车作案。马成顺窃得黄某内有2500余元及银行卡等款物的钱包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张某与黄某等人随即追赶。在马成顺逃至韩京平车上后,韩京平随即起动汽车,将已拦在车头前的张某撞倒并加速行驶,逃离现场,造成张某被碾压头部及躯干部致死。此外,韩京平还伙同马成顺、杨新伟(已判刑)先后两次进行盗窃,共窃得现金、移动电话等款物共计7900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韩京平因盗窃罪行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韩京平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又构成盗窃罪。韩京平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韩京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郝志星曾先后因犯盗窃罪、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2月3日,郝志星与刘文生(另行处理)到该市丰台区,由刘文生在外望风,郝志星用断线钳剪断一家住户的门锁,进入室内进行盗窃,适遇曹某回家,郝志星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曹颈部、右臂等处,造成曹死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郝志星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予惩处。郝志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抢劫罪判处郝志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天(10月2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二中院将韩京平、郝志星等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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