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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男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恶多端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0-28 11:12: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2011年10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告人梁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同案人钟某(已判刑)为扩充个人势力,涉足非法赌博业等犯罪活动,以金钱诱惑等为手段,笼络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跟随自己,逐渐形成了以钟某为首,以同案人欧阳某某、傅某等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梁斌与其他40多人明知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仍自愿积极参加。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为明显的层级结构,其中,钟某为领导者,欧阳某、傅某及习某、付某等为骨干成员,骨干分子手下成员相对固定。2005年,被告人梁斌经人介绍投靠到钟某手下的付某,随后梁斌由付某安排和其他人一起住在观下村的房子中,为了团伙方便行动,统一由带队的骨干出钱安排手下在观下村租房子吃住,相互间以外号相称,团伙的枪支和刀具由专人保管,过年过节都有红包发放,办事从不问原因,有事统一行动。被告人梁斌在该组织的安排下伙同该组织其他成员一起先后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 2006年初,伙同欧阳某某、习某等人持枪故意伤害刘某案;2006年11月11日,梁斌受团伙带队者指示帮习某女友出气将城南邮电局旁的手机店砸掉,故意毁坏公私财务案;2007年1月15日,与团伙成员40余人参与春龙大酒店寻衅滋事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斌无视国法,参加以钟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并且参与故意伤害作案一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害人刘某重伤甲级,四级伤残,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还伙同他人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一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在参与上述犯罪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在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中,也没有直接动手将被害人打伤,系案中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斌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梁斌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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