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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游泳溺水身亡 邀约者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1-10-28 13:56: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小会)   今年8月,17岁的高中生孙小文,在和同伴游泳中溺水身亡。孙小文父母诉讼至重庆梁平法院,要求五名邀约者赔偿。法院认为孙小文父母和五邀约者都有过错,判决五被告(邀约者)承担60%责任,孙小文父母承担40%责任,五被告赔偿给原告74811.00元(五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18日19时许,殷万山、杨文勇在孙明军、蒋梅清家吃饭时,孙小文骑着一辆自行车来到孙明军门市,蒋梅清便叫孙小文一起吃饭。吃完饭,殷万山、杨文勇提议到沙坝水库去洗澡,被孙小文听到,便提出一同前去洗澡,孙明军便同意,并给孙小文准备了一个三轮摩托车的内胎作为救生圈使用。孙明军等人正准备出发时,被告黄礼均路过孙明军门市,被邀一同前去游泳。当晚大约9时许,五被告和孙小文以及孙明军、杨文勇的女儿等八人骑车来到梁平县沙坝水库,按事先准备好的五个救生圈分别分给了孙小文等五人。大约过了10多分钟后,大家发现孙小文不见了,便到处找,孙明军还在深水处摸了几次均未找到,认为孙小文已溺水死亡便上岸报警。2011年8月21日在沙坝水库找到孙小文的尸体。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子孙小文要求一同参加孙明军等人的游泳活动,被告孙明军还给其准备了一个三轮摩托车内胎作为救生圈使用,由此说明被告方是同一了孙小文一同参加洗澡,并且也是知道孙小文不会游泳。当晚五被告到达沙坝水库洗澡时只给孙小文一个救生圈便各自到水库里洗澡。由于孙小文不会游泳,下水后不久便溺水死亡。孙小文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五被告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因此对孙小文的死亡,五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介于五被告在游泳时均未对孙小文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其责任大小又难确定,因此,五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孙小文死亡时未满17周岁,且系在校学生,二原告系孙小文法定监护人,对孙小文的溺水死亡应承担监护不能的责任。考虑原被告责任大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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