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克俊)
无证驾驶摩托车将行人撞死逃逸,后肇事者被公安抓获。被害人家属将车主推上被告席。10月1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康小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吕梁军对被告人康小飞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6月5日,被告人康小飞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碧州方向沿105国道行驶至东江村路段时,与从右往左过公路的行人肖南生相撞,造成肖南生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康小飞驾驶摩托车逃逸。后被公安抓获,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康小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人康小飞所驾驶肇事125摩托车的实际车主经查实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吕梁军所有,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小梅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康小飞刑事责任,并赔偿肖南生的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梅的各项费用249976.96元。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吕梁军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证驾车致人死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因实际车主是吕梁军所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