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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伙同他人凌晨踢倒小店门抢劫香烟领刑
发布时间:2011-10-28 15:58: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璇)
2011年10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15岁的林志在丰城矿务局天天乐网吧受李伟邀集,伙同范勇、姜晨(三人均已判刑)窜至丰城矿务局救护大队对面熊耀的小店。林志和范勇按事先分工将店门踢倒。熊耀发现店门被踢倒后,便起来扶。此时林志和范勇二人再次过来推门,把正扶门的熊耀推倒在地并压制门板下,李伟、姜晨则进入店内,在柜台内劫得极品金圣香烟4包和狮牌雪茄香烟5包。之后四人逃离现场。熊耀被压伤。经丰城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2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志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林志的辩护人辩称其犯罪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系初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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