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彭湖高速特大交通事故案死者家属获赔百万
发布时间:2011-10-31 15:01: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祝义 姚成龙)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4·1”彭湖高速5死1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法院判决现已生效。原告潘乾元、黄实、张厚军等死难者家属共获得1669424.6元的赔偿金额。
2011年4月1日0时41分,被告朱刚驾驶皖K42329/皖K4A87挂半挂车行驶至彭湖高速公路44KM+953m处时,撞上被告曾庆雨驾驶的鲁QE0168/鲁QT216挂半挂车,造成两车受损。0时58分,死者潘炉驾驶浙B871P5小轿车行驶至此,撞上停于快慢车道内的皖K42329/皖K4A87挂半挂车,造成驾驶人潘炉,车上乘坐人员黄晶、潘细萍、潘芳、张波五人当场死亡,车上乘坐人员张靓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4月30日,江西交警第五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潘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朱刚和被告曾庆雨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黄晶、潘芳、张波、潘细萍和张靓不承担责任。 被告朱刚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安徽阜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曾庆雨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山东省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均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中,被告主张按江西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要求潘炉承担60%-70%的责任。原告要求以死者的住所地上海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提出了异议,认为潘炉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刚过度疲劳驾驶和被告曾庆雨驾驶的车辆超载和机动车安全设施不全且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是造成两挂车尾随相撞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隔17分钟,死者潘炉驾驶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确保安全,尾随撞上停在高速公路上等待交警处理的皖K42329/皖K4A87挂半挂车,是造成小轿车追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无不当之处,对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应予以确认。法院判决被告朱刚和曾庆雨各承担30%的责任,潘炉承担40%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死者潘炉、黄晶的身份证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均证明了死者潘炉和黄晶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区,故原告要求死亡赔偿金均按上海城市居民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又因在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而遇难的受害者,是在同一时间、地点,基于同一损害事实而产生的同一赔偿诉讼。若因受害者的身份、职业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将会形成在同一赔偿案件中,各受害人之间因同一损害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而获得的物质赔偿利益的严重失衡,乃至于生命价值上的贵贱之分。法院遂采取了对受害者统一适用上海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的理性做法。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死难者家属获得1669424.6元的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家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赔付到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