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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称丈夫多次施家暴 诉离无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0-31 15:07: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清平)
2011年10月3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甘心兰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甘心兰与被告朱红飞离婚。
甘心兰诉,2001年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婚后双方在外打工赚得钱全部由被告保管,最近被告独自在外打工也未寄钱,并经常殴打原告,曾写了多份保证但仍屡教不改,现原告无法忍受其摧残,故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自己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 朱红飞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与其父母闹矛盾,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双方婚前接触时间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好,近几年由于被告在外打工后因缺乏沟通,双方为经济吵闹,原、被告均负的一定的责任。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庭审中未能举证,不予认定。只要原、被告双方以后多注意沟通交流、化解矛盾,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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