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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熄火停路上 被人追尾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1-10-31 16:57: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鸿林)   2011年10月3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左奇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243元,被告刘根荣应赔偿原告左奇人民币7890元,被告左尔辉、左思鹏应赔偿原告左奇人民币6312元,但因被告左尔辉、左思鹏已支付原告左奇7500元,故原告左奇应返还被告左尔辉、左思鹏人民币1187.6元。此款在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义务之日同时履行。

    2011年2月20日19时20分,左奇搭乘左思鹏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泥湖往新城区方向行驶,至龙光大道人民医院旁时,不慎追尾撞上前面因无油熄火而停在路上的由刘根荣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左奇和左思鹏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左思鹏和刘根荣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左奇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13297.06元。经法医鉴定,建议给予左奇取内固定费用6500元。诉前,刘根荣预付了37000元赔偿款给左思鹏。左思鹏、左尔辉预付了7500元赔偿款给左奇。

    法院认为,被告刘根荣和被告左思鹏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刘根荣作为肇事车司机和车主,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左奇无偿搭乘被告左思鹏的摩托车,被告左思鹏属好意搭乘,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被告左思鹏的民事责任。被告左思鹏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被告左尔辉作为被告左思鹏的法定监护人,且又是肇事车车主,故应与被告左思鹏共同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左奇自己承担10%的民事责任。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请,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核。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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