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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法院健全诉与非诉相衔接调处纠纷机制
发布时间:2011-11-01 10:01: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简晶晶 严正)   江西省上高县法院从2009年8月份审判办公综合大楼搬迁新址之后,开始探索尝试建立和逐步健全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通过六项措施不断加大诉前调解,调动法官的主动调解能动作用,调动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民商案件调解率的提高,有效地化解了各类民商矛盾纠纷,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结合。

    抓好立案诉前调解工作。鉴于上高县法院立案信访“窗口”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建设的规模有品位、上等次,诉讼告之事项、电子显示屏、诉讼引导员等设施完善与制度的健全,注意发挥立案信访工作的优越条件作用,认真仔细地抓好当事人的诉前调解工作。当事人告诉立案前,立案庭法官注意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分析诉讼理由与争执焦点,对于争议明确、有可能调和的纠纷,请当事人到设置的调解室进行单方调解,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2009年8月至今上高县法院共诉前调处民商案件206件,占这个时期全院审结民商案件的近10%。

    抓好审理庭前调解工作。符合立案条件进入分流各业务庭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经过审查诉求内容,认为可以调解的,便约见原告单独倾听意见,然后约见被告了解实际情况。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了解,分析争议内容,认为条件成熟的,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析法,做好思想教育与转化工作。这种庭前调解的方式,对于化解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抑制当事人的过份膨胀欲望起到了催化平和作用。两年多来,上高县法院运用庭前调解方式调处民商纠纷案件448件,占审结民商案件的近22%。

    抓好判调对接审理工作。实践表明,判决的民商案件,执行起来相对困难,而调解成功的案件,利于及时兑现权利义务明确的责任。据此,上高县法院坚持以“调判结合、调解为主”的办案原则,对于不可能调解成功的纠纷,坚决予以依法判决,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对于能够调解或可能调解成功的案件,都尽最大努力调解,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对于争执分歧较大很难调解成功但有可能松动的案件,绝不放过多次调解的机会,循序渐进地寻找双方当事人契合点,将分歧降到最低化,最终予以说服和解。两年多来,上高县法院判决结案的民商案件803件,占民商案件结案总数的38%左右;进入审判程序开庭反复调解成功结案的672件,占民商案件结案总数的33%左右。

    抓好诉讼成本的节约工作。建立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既有利于提高审结率,加快案件审结周期,又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因为诉调对接避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两年多来,上高县法院民商案件结案时间平均每件减少18天,据不完全统计,为当事人减少诉讼费用50余万元。

    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是做好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起着促进案件和解的支撑作用。在开庭审理及巡回审理当中,上高县法院注重发挥人民调解效能,利用人民调解员熟悉本地情况及风土人情、了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症结的特点,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帮助疏导,化解当事人积怨,起到了调处矛盾纠纷的积极效果。两年多来,上高县法院审结的民商案件中,经人民调解员从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有450余件,占民商案件结案率的近23%。

    抓好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协调工作。为使人民陪审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作用,上高县法院对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民商案件,注意约请人民陪审员到庭参陪参审,做好庭前、庭中、庭后对当事人的说服协调工作。两年多来,在上高县法院24名人民陪审员陪审的267件民商案件中,调解结案数占近30%。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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