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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人受伤 俩司机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01 10:38: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游建平)   2011年10月3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公司支付原告汪文娟61652.26元,剩余赔偿款9958.6元由被告徐毅、曾建国各承担50%。

    法院查明,2011年3月14日17时14分,被告曾建国驾驶货车从丰城市老城区沿龙光大道往新城区方向行驶,途经阳池曾家村旁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徐毅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原告汪文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丰城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建国、徐毅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汪文娟不负事故责任。同日,原告汪文娟入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汪文娟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汪文娟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据此,被告曾建国、徐毅应依法承担同等民事责任。被告财保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造成第三者原告汪文娟的损害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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