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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人争田界被打伤 儿子携刀为父报仇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1 14:25: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家住重庆市巫山县曲尺乡月明村的青年张斌,因自己父母与人争田界发生争吵,进而在田地里用石头对打,父亲受伤后其母在送往医院途中,将此事电话告知其子,为报父亲受伤之仇匆匆赶回家中携菜刀闯入对方家中将其砍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斌的父亲张发才、母亲杨存玉与邻居张正兴、罗耀俊夫妇因田界发生争吵,进而在田地里用石头对打,双方均受伤(经鉴定,张发才的损伤程度系轻伤,另案处理),后被旁人劝解,平息了事态。杨存玉在送张发才到巫山县城就医途中,将此事电话告知其子张斌。张斌于当时9时从大溪乡赶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用脚踢开张正兴家的门,闯入屋内,见家中无人,遂将张正兴家中的“创维”牌29寸彩色电视机、“成都”牌19寸彩色电视机等物品砸坏。张斌走出张正兴家后看到罗耀俊,便追赶到罗地银家的院坝处,用菜刀将其砍伤。同日,罗耀俊经巫山县司法所验伤,检验结论为“左前臂、右前臂和右腕部刀砍伤,创口处肌群断裂,左尺桡骨骨折,建议住院治疗三十天”。2011年1月10日,巫山县公安局委托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张斌毁损张正兴家中财物的价值进行鉴定,2011年1月14日,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损坏的财物价值为1039元。2010年12月7日,经重庆市巫山司法鉴定所鉴定,罗耀俊的损伤程度系轻伤。双上肢伤残等级为七级。事后巫山县公安局曲尺派出所委托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对罗耀俊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1年1月12日,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新鉴定,罗耀俊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斌与被害人罗耀俊,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由张斌一次性赔偿罗耀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验伤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7000.00元,现已履行。被害人罗耀俊对被告人张斌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斌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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