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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借款 离婚后丈夫连带偿还
发布时间:2011-11-01 15:45: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志勇)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离婚后债务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10月3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七秀和郑小玉应共同归还原告黄蜀瓶借款70000元,并按月利率1.8%计付自2010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2009年下半年,原告黄蜀瓶与被告黄七秀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被告黄七秀以做生意为由,于2010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3%每月支付利息。原告将借款70000元付给了被告黄七秀,被告当即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并支付了至5月份的借款利息。2010年6月起,被告黄七秀未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催促并要求归还借款,被告黄七秀仍未归还借款本息。后被告黄七秀外出无法联系,原告遂以被告郑小玉与被告黄七秀系夫妻关系为由,将被告黄七秀和郑小玉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债务。被告郑小玉到庭应诉称,其已与被告黄七秀离婚,借款是被告黄七秀一人借的,与自己无关,不应当承担清偿借款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离婚时间是2010年4月8日,而被告黄七秀借款时间是2010年1月1日。借款事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郑小玉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属被告黄七秀个人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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