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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法院因案施策倾力化解赡养纠纷
发布时间:2011-11-03 10:32: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面对赡养案件双方当事人普遍人数众多、各方矛盾较深、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的特点,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应用不同的对策和措施,妥善处理赡养纠纷,努力争取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以来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随着我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特别是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赡养纠纷案件成为基层法院经常遇到的一类案件,虽然占每年案件总量的比例不大,但如果处理不当,会给社会稳定留下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

    在一起赡养纠纷中,原告周某和老伴杨某现年都已七十多岁,生有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按照多子多福的老说法,两位老人应该到了由儿女赡养、颐养天年的时候,但事与愿违,近几年来双方因生产生活、性格特征的关系,在赡养问题上发生了纠纷,经村、组等相关组织多次调解处理,但纠纷还是无法化解,于是两位老人将六个儿女全部告上法庭,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三个女儿已经尽了赡养义务且表示以后还将继续赡养老人为由,撤回了对三个女儿的起诉,但仍然保留对三个儿子的起诉,庭审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由于分歧较大,法院主持的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对于涉及家庭亲情的案件往往不能一判了之,调解结案是赡养案件最好的结案方式,社会效果也最好,本案的主审法官深知这一点,于是在休庭后,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运用情理和法理相结合的方法与当事人坦诚交流,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化解双方的积怨。最终双方在老人的居住问题、生活用品、医疗费用以及承包土地的管理使用等问题上达成了全面的协议,案件以调解结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龙陵法院还针对双方当事人主要居住在农村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特别是赡养案件的原告行动不便的特点,对这类案件主要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在巡回中注重调解,对以判决结案的案件,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法律宣传,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减少当事人的缠诉和不断申诉,维护社会安定。在杨某诉三个儿子的赡养案件中,考虑到案情,法院决定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巡回开庭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在开庭时有大批当地民众旁听了庭审,庭审也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在庭审中,由于杨某的大儿子坚称自己十二岁时才随母亲嫁到杨某家,虽未成年,但已能够独立劳动,自己没有赡养杨某的义务,导致无法调解,在宣判的时候,法官重点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杨某大儿子的主张进行了相关的法律释明,判决其对杨某承担赡养义务,案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审理赡养老人案件,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多方协助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龙陵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时,及时将案件的信息反馈给相关组织和单位,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督促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注重发挥各级在案件调解中的作用,邀请相关组织成员、当事人亲朋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达成赡养协议,案件能够顺利审结,社会效果较好。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从建立到完善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赡养纠纷在制度完善之前必将长期存在,只有应用各种方法很好地解决这类纠纷,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才能安定和谐,人民法院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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