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鸿林)
2011年11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丰燕平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丰燕平与被告孙函民离婚。
丰燕平与孙函民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6年农历7月21日生一男孩,2009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孙函民家境贫困,又缺乏勤劳节俭观念,做事没有恒心,起初帮助丰燕平父亲打理生意,不久便离开到其姐夫处打工,今年又到广州外出打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自从儿子出生后,丰燕平便带小孩长期居住在其娘家。另外,由于孙函民生活作风欠检点,丰燕平怀疑其在外面有第三者,今年以来孙函民很少与丰燕平通讯联系。因此,丰燕平以孙函民对家庭不负责任,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孙函民离婚,婚生男孩由丰燕平抚养,孙函民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并生育了子女,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双方性格有差异,原告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宽容、理解、支持,相互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另一方多尽家庭责任,双方还存在和好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