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鸿林)
2011年11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云龙应赔偿原告陈义年因受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120233元的70%,并负担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人民币88163元(已付45714元);被告黄群龙应赔偿原告陈义年因受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120233元的20%,并负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人民币25047元;其余10%的损失由原告陈义年自己负担。
2011年4月27日,黄群龙请刘云龙对其新建房屋的6个窗户安装水泥窗套(包安装),并支付200元定金。黄群龙当时报了尺码到刘云龙,刘云龙厂里有现货,订货不久就将所需材料运到黄群龙新房处。刘云龙随后雇请丁业斌去做该业务,并说好安装劳务费,按件计酬,报酬由刘云龙支付。受刘云龙的委托,丁业斌叫上陈义年一同前去安装。当日中午,陈义年及丁业斌在黄群龙家吃午饭,两人均喝了啤酒,且黄群龙还另外倒了啤酒到陈义年吃。当日下午3点30分许,陈义年与丁业斌在黄群龙家三楼装窗套,由于吊架(由黄群龙粉刷外墙时搭建)发生倾斜,结果陈义年从三楼吊架上摔至一楼地面(当时地上堆有沙子),丁业斌由于抓住铝合金窗架而免受其伤。陈义年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4天。刘云龙支付45714.4元医疗费到陈义年。经法医鉴定,陈义年中心评定为八级伤残,占全残的30%,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出院后全休4个月。陈义年由于与刘云龙、黄群龙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刘云龙支付其医疗、误工、护理等费计153264元,除去被告刘云龙已付的42000元,尚应支付111264元,被告黄群龙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黄群龙与被告刘云龙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刘云龙与原告陈义年之间形成接受劳务与提供劳务的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原告陈义年与被告黄群龙之间不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刘云龙作为承揽人且系接受劳务一方(雇主)应承担的主要赔偿责任,酌定为70%。被告黄群龙明知被告刘云龙没有相应资质,却仍让其承揽安装窗套工程,具有选任过失,此外在出事的当天中午还对原告进行劝酒,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义年吃酒后从事高空作业,没有尽到应有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故酌定其自负1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依法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