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俊 毕勇)
张艳将29件皮衣委托给某快递公司邮寄,到达时却少了10件,而快递公司表示只能赔偿快递费的五倍,张艳对此很不满,便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了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该院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今年1月21日,原告张艳将退给浙江省海宁市凯尼曼奴皮革时装有限公司的29件皮衣包装成四小件,委托被告宁国市某快递公司托运。被告职工将原告的四件衣物重新打包在一个塑料纺织袋内,并随附一张“速递详情单”。该单内件说明栏内载明为“4小件”,左下面用黑体字写明:“请在签字前阅读背书条款,贵重物品请保价,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该单背面契约条款第6条规定:“本公司对寄递的快件提供保价服务,按保价金额的2%计收保价费,快件由寄件人自愿选择,保价最高限额为每票人民币壹万元整,如需保价,寄件人应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按规定缴纳保价费”。货物发送到浙江海宁市后,收件人发现货物少了一小件共10件皮衣,经查询才知包裹到达时被误以为是散件包而拆开了,从而造成了货物的丢失。当张艳向快递公司理赔时,该公司以上述两格式条款为由,只同意赔偿快递费的五倍计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此案中,首先,详情单契约条款第六条仅规定保价最高限额为每票10000元,却未对超过此限额物品的赔偿进行相应约定,显属不公平;其次,第6条是采用普通字体打印的,不符合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的规定;同时,速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格式条款已尽说明义务,据此应认定该两条条款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