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涛)
以给付好处费为由引诱被害人上钩,四人配合演出骗取被害人钱财。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石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石进、刘繁伙同李建飞、谷玉窜至河北省博野县小店村集市上,后四人在集市上碰到了被害人时某,李建飞就以问哪里有玉米卖为由同时某搭讪,时某说不知道,之后李建飞问假装路过的石进,并称自己还收购古董,石进就说一位老太太家有宝物,李建飞就叫石进和时某同去老太太家问问,如果生意做成就给石进和时某好处费。在李建飞和石进的劝说下,被害人时某同意前往。之后石进就给附近等候的刘繁一个暗号,刘繁就走进小店村的一条胡同里,石进带着被害人时某在胡同里与刘繁碰面就问她家宝物有没有卖掉,刘繁说没有卖,石进就说帮她找了个买家,刘繁就拿出一大一小两颗玉石,说小玉石是300元/颗,大玉石是5000元/颗。之后石进就拿着玉石找李建飞,李建飞说小玉石收购价格是400元/颗,大玉石8000元/颗,之后石进就问刘繁有多少玉石,刘繁说小玉石有40颗,大玉石20颗,石进就劝说时某一同将玉石买下,然后卖掉赚取差价,时某同意并从信用社取了六万元现金交付给刘繁,后借故支开时某,四人得款后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进、刘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两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