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11月7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祥初应向原告郭海宾、彭东升支付赔偿金6000元。
2009年11月29日,原告郭海宾与被告周祥初签订了一份《丁田砖厂承包协议》,被告在征得丁田砖厂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已承包经营了一年的丁田砖厂转包给原告郭海宾,承包期为两年,自农历2010年正月15日始至2012年正月15日止,承包金额为六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郭海宾和原告彭东升一起合伙经营该砖厂。2010年7月5日中午休息时,原告方所雇请的贵州籍装窑工罗顺超去取土形成的水塘中洗澡,不慎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与罗顺超妻子、兄弟协商,于2010年7月9日达成了协议,丁田砖厂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一次性给付死者安抚费41800元,随后将罗顺超火化,原告还支付了火化费2360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416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顺超溺水身亡后,原告与其家属协商后赔付了部分经济损失,该赔付已成既定事实,法院予以认可。原告因承包经营该砖厂,已实际成为砖厂财产的管理人及使用人;被告自将砖厂转包给原告始,尤其是将砖厂财产移交原告经营管理后,与该砖厂经营管理的有关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至原告方,对此后砖厂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所发生的损害,本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取土而成的水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导致其转包给原告的合同标的存在瑕疵,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