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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法院规范法官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关系
发布时间:2011-11-09 09:56: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亚龙 陈维华)   11月4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关系的若干规定》,全文共18条,其中用于约束法官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关系的“不得”两个词语,共出现了16次。

    为了切实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正确处理法官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扭转该院群众满意度排名落后的局面,该院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此项规定。

    该院要求法官应当认真审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代理资格,凡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到法院参加诉讼代理活动的公民,必须要求其同时出示执业证书、所在执业部门介绍信、有明确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同时,明确了由监察室负责,定期做好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情况统计分析,对在固定法官承办案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律师提请主管院领导予以关注,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引导、监督,杜绝法官和律师形成特殊的合作关系,发生司法不公、不廉现象。

    《规定》还就法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的惩戒措施进行了明确。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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