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游建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丁华平赔偿原告章小兵各项损失42448.5元(扣除已付的45714.4元),被告郑家平赔偿原告章小兵各项损失25046.6元,原告章小兵自己负担10%。
法院查明,被告郑家平请被告丁华平对其新建的房屋安装水泥窗套和窗花,不久,被告丁华平将所需窗套、花运到了郑家平新房处。被告郑家平与被告丁华平议好包安装,并支付了200元定金到被告丁华平。被告丁华平随后雇请熊云斌去做该业务,受被告丁华平的委托,熊云斌叫上原告章小兵一同前去安装,并说好安装劳务费,由被告丁华平支付。2011年4月27日中午,原告章小兵及熊云斌在被告郑家平家吃午饭,期间章与熊均喝了啤酒,且被告郑家平还另外倒了啤酒到原告吃。当日下午点30分许,原告章小兵与熊云斌在被告郑家平家三楼装窗套,由于吊架(由被告郑家平粉刷外墙时搭建)发生倾斜,结果原告从三楼吊架上摔至一楼地面,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章小兵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丁华平按照被告郑家平的要求安装好窗套和窗花,被告郑家平验收后向被告丁华平支付劳动报酬,二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尽管原告章小兵存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丁华平作为承揽人且系接受劳务一方(雇主)仍应承担此案的主要赔偿责任,酌定为70%。被告郑家平明知被告丁华平没有相应资质,却仍让其承揽安装窗套工程,具有选任过失,此外在出事的当天中午还对原告进行劝酒,对此案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章小兵吃酒后从事高空作业,没有尽到应有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故酌定其自负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