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雇员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将骑电动车的老汉撞死,老汉两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1万余元。11月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17时07分,第一被告的雇员邱细平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从渝州大桥右拐至魁星路时,撞上同方向在前面骑电动车行驶的刘志新(系二原告之父),货车右后轮从刘志新身上碾压过去,造成电动车损坏、刘志新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09年11月11日,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南大队做出了认定,当事人邱细平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刘志新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但未果。另查明,死者刘志新为非农业户口,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养职工,肇事车辆与2009年5月14日至2010年5月14日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细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被告作为保险人,有义务在责任范围内支付理赔金,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财务损失费及误工费等均略高,应适当调整,法院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新余市建和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刘小柏、刘小松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52228.8元,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小柏、刘小松死亡补偿费116000元,两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