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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理赔
发布时间:2011-11-10 10:38: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春兰)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财保公司支付原告腾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157918.44元。
法院查明,2009年10月21日,原告腾运公司为自己所有的大型卧铺客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各一份。2010年2月28日,原告司机陈明根驾驶该保险车辆撞上路边护栏,导致翻车,使车上多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陈明根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腾运公司共计损失159218.44元。 法院认为,原告腾运公司与被告财保公司签订的大型卧铺客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因原告未投保车辆损失险,因此拖车费1000元不予支持。原告的实际损失158218.44元,在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内,扣除免赔额300元,被告财保公司应理赔原告腾运公司损失157918.44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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