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协商疏通相邻水沟未果,便强行开挖,遭到邻居阻止后,又持棍棒将其打伤。11月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林儒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儒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7303.32元。
2011年7月17日,被告人林儒群的大嫂蒋群英找到邻居林儒龙要求将双方相邻的水沟疏通未果,蒋即与被告人的弟弟林儒意强行开挖水沟,受到林儒龙的阻止后,林儒意与林儒龙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林儒群赶到现场后,从地上捡起一根杉木棍连续击打被害人林儒龙的腿部,导致林儒龙的腿部受伤,被送入医院救治,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4天,用去医疗费5183.42元、司法鉴定费200元。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儒龙要求判令被告人林儒群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11893.42元。经鉴定,被害人林儒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儒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林儒群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儒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儒龙诉请被告人赔偿交通、住宿费,因其未提供有效发票,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依据法定标准予以赔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