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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所需借款 虽未约定仍付息
发布时间:2011-11-11 11:26: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箭)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小平、王春莲偿还原告刘健借款17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2008年6月8日,原告刘健借给被告陈小平、王春莲夫妇15万元去投资经营,两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2008年10月19日,原告借给被告王春莲10万元去参与竞标,被告王春莲也出具了借条给原告。2009年8月19日,两被告归还原告8万元,尚欠原告17万元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次借款也是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有部分借款为夫妻一方所借,但被告陈小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故该两笔借款应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由于双方并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计算方法,考虑到被告系经营所需借款,不属于民间互帮互助的借用关系,故法院认定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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