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婚后要求分割财产 于法无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1-11 15:18: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在离婚后,女方认为夫妻在家庭财产中的共有部分没有析出分割,又起诉要求分割,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金科于2010年5年19日向龙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张芬果离婚,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做出判决,准予杨金科和张芬果离婚,夫妻共同财产1个床、4套被子、2个木箱、1间木柜、1个脸盆、1个六门柜、1台缝纫机归张芬果所有;家庭共有财产不做分割,归杨金科(包含家庭成员)所有,由杨金科(包含家庭成员)补偿张芬果人民币1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由杨金科负责清偿。

    一审宣判后,张芬果不服判决,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陵县人民法院的一审离婚判决已经对张芬果、杨金科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家庭财产中的夫妻共有部分进行了分割,二审法院也认为此种分割方法并无不当,张芬果认为一、二审法院对家庭财产没有进行析产和分割无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发现在原离婚案件一、二审过程中未能发现的财产,也没有证据证实杨金科在离婚案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的情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