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军华)
11月1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王子清请求赔偿的医疗费等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费用为62241.17元。此款依法由被告吴志文、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十日内共同赔偿给原告12448元;余款49793.17元由原告王子清自负。
经审理查明,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竞标方式与2009年4月15日取得承建青原区东固革命根据地纪念馆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派李仕明负责该工程施工承建。李仕明于2010年5月15日以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吴志文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即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青原区东固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承揽的双层六角亭及百米长廊工程承揽给乙方(即被告吴志文)包工包料施工,乙方在施工中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2010年7月末8月初,原告王子清在吉水县城接到被告吴志文打来电话,说邀请原告王子清来青原区东固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工地包工做木制花窗30个。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王子清自带工具包工做青原区东固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工地木制花窗30个。同年8月7日,原告私自雇请其弟一同去该工地施工,在准备工作的过程中,原告右手拿着自己带去的电锯一插上电源时,不小心割到右手,其弟即将原告送至附近的吉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7天,合计医疗费为8364.92元。出院后,原告王子清的伤情经鉴定结论为,原告王子清右前臂外伤为伤残八级,休息时间为六个月。之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因工受伤的经济损失160976.92元。
审理中,原告王子清受被告吴志文邀请来到被告吴志文承包的青原区东固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工地包工做木制花窗30个,双方就包工的数量和价款进行了约定,原告王子清与被告吴志文之间的包工关系,是一种装饰工程劳务承揽关系, 而非雇佣关系;其事故过错明显在原告自身,该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但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选择没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被告吴志文承包其相关工程,被告吴志文选择没有相关资质证书的原告王子清承揽其相关木制花窗的装饰工程,二被告均存在法律上的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