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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法院判处首例醉驾案 司机获判拘役1个月
发布时间:2011-11-15 11:40: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建荣)   11月15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曾祥进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吉安县依法审理的首例醉驾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曾祥进驾驶赣D6U938二轮摩托车沿吉安县兴华路由北往南行驶,在行驶至生态公园路段被交警部门依法检查,执勤民警发现曾祥进满身酒气,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祥进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2.6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含量达42.6 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祥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曾祥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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