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贷款人不偿还贷款 担保人代付后追偿
发布时间:2011-11-15 15:27: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起进)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担保追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熊泰富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高生垫付款8528.34元并支付利息。

    审理查明,1998年10月,被告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要求原告帮忙贷款。原告向被告提供自己的房屋产权证。被告以此产权证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鄱阳支行贷款80000元,。之后,被告偿还了银行部分贷款,但仍剩余58528.34元无力偿付,于是银行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替被告还清贷款,否则就向法院起诉,拍卖原告的房屋。2001年5月,原告替被告偿付银行贷款本息58528.34元。

    2007年10月,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并约定余款在两年内还清。之后,被告分别在2008年5月和2009年10月,向原告汇款偿还了20000元和10000元,而余款8538.34元至今未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熊泰富向银行贷款,原告为其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后因此替被告偿还了未清偿的贷款本息。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偿付的贷款本息58528.34元。之后,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偿还了50000元,但仍有余款8528.34元,现原告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