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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不偿还贷款 担保人代付后追偿
发布时间:2011-11-15 15:27: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起进)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担保追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熊泰富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高生垫付款8528.34元并支付利息。
审理查明,1998年10月,被告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要求原告帮忙贷款。原告向被告提供自己的房屋产权证。被告以此产权证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鄱阳支行贷款80000元,。之后,被告偿还了银行部分贷款,但仍剩余58528.34元无力偿付,于是银行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替被告还清贷款,否则就向法院起诉,拍卖原告的房屋。2001年5月,原告替被告偿付银行贷款本息58528.34元。 2007年10月,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并约定余款在两年内还清。之后,被告分别在2008年5月和2009年10月,向原告汇款偿还了20000元和10000元,而余款8538.34元至今未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熊泰富向银行贷款,原告为其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后因此替被告偿还了未清偿的贷款本息。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偿付的贷款本息58528.34元。之后,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偿还了50000元,但仍有余款8528.34元,现原告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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