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红伟)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小学生上体育课跳高时摔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被告兰考县固阳镇某小学被判决赔偿原告范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242元。
原告范某是被告兰考县固阳镇某小学六年级在校学生。2010年10月22日下午,原告上体育课,该校老师组织学生跳高时致原告摔伤,原告摔伤后被告未及时通知原告父母。原告同班同学将原告摔伤之事告知了原告的母亲,经原告的母亲将原告送往兰考龙安医院诊治,原告左膝髁间隆突骨折。原告于2010年10月23日至2010年11月17日住院治疗26日,原告花费医疗费4050.90元,原告出院后于当日在兰考龙安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医疗费2348.39元,剩余1702.51元医疗费及原告出院后检查治疗费292元被告未赔付原告。在此期间原告花费交通费345元。原告出院后于2011年4月11日向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汴医科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52号伤残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范智惺左关节损伤目前系八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76070.28元。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兰考县固阳镇某小学在学生课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保护措施不力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原告此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时年满11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