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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还款后却不见踪影 出借人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1-18 09:27: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春兰)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付文涛欠原告鄢新元借款21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并自2011年7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查明,2009年7月26日,被告付文涛以急需钱用为由向原告借款20500元,同年12月18日,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元。两次借款均写下了借条为凭。而后被告仍向原告借有款项,但没有写下借条。2010年6月10日,原告鄢新元找到被告付文涛催讨借款,被告因无钱支付,便承诺欠原告鄢新元22800元借款于2010年6月30日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剩余部分于同年11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也再无法找到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付文涛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15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付文涛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支付逾期利息,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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