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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盗窃三次 数罪并罚领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1-11-18 10:20: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江颖)
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鬼迷心窍,又心生贪念,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最后落得个合并处罚,换得重刑。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撤销对被告人杨兴宣告缓刑的部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兴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7年被告人杨兴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中,2010年12月5日,被告人杨兴独自来到乐安县城“金苑酒店”,看见一居民家没有灯,便从没有锁的推拉窗户爬进去,盗走现金900元。如此轻松就获取钱财,让被告人杨兴觉得,这是个取财之道,此后几日,他都无所事事地在县城转悠,寻觅机会盗窃。 2010年12月7日、9日,杨兴伙同他人采用爬窗户入户的方法先后在乐安县城金茂商城小区窃附近,盗窃两户居民家中一个铜火罐、二幅画、一套瓷器碗、铜菩萨一尊、白金戒指一枚、手表一块以及一些证件等。 2011年1月27日晚,被告人杨兴伙同他人开着一辆桑塔纳轿车(车上携带了老虎钳和铁棍)来到乐安县开发区一食品有限公司,用带来的老虎钳将办公楼一楼出纳办公室的不锈钢防盗窗剪断二根,盗得现金5000余元。之后又在该办公楼三楼,盗走一台放在办公桌上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内有现金4000余元,银元121块、古铜币70个,铜色铃铛一个,银项圈一个,纪念币一个,面值1000元的韩币一张,瓷碗一个,瓷佛像一尊,金手镯一个,银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二条,金戒指一个,另外还有一些存折、证件等。经鉴定,联想电脑一台估价人民币3700元,银项圈一个估价人民币1300元,银元121块估价人民币665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三次,价值人民币80550余元,另有古铜币70个、金银手饰、铜色铃铛、瓷佛像、铜菩萨、铜火罐等数个物品,数额特别巨大;另外被告人杨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盗窃他人人民币9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杨兴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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