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漆星 龙琴)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春晖偿还原告万载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2010年5月15日,张红艳以下岗失业人员名义向原告万载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担保,原告经审查,同意提供担保。2010年6月3日,被告张春辉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愿意为张红艳向万载县联社营业部贷款50000元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为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6月13日,贷款人张红艳与万载县联社营业部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为万载县联社营业部,贷款人为张红艳,担保人为万载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贷款金额为50000元,利息为4.56‰,贷款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万载县联社营业部向张红艳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张红艳只归还部分贷款及利息,2011年8月2日原告向万载县联社营业部归还40000元和利息136.75元,在向贷款人屡次追偿不到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反担保人张春辉偿还贷款本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红艳向信用联社贷款,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后因此替张红艳偿还了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原、被告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张春辉作为贷款人张红艳的贷款反担保人,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作为担保人代为偿付的贷款本息40136.75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