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齐军仕)
分管水利的村干部带人维修水利,不料却遭他人用鹅卵石击伤腰部致残。打人者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董玉国赔偿原告董光龙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2696元。
2010年4月27日上午,原告董光龙作为泾县云岭镇章渡村分管水利的村干部与董光铸等人对该村境内一条外运砂石的道路进行加宽加固的涵道改造工程施工。施工后不久,被告董玉国的弟弟董建国来到施工现场,要求停止施工。为此董建国与原告董光龙发生争执,继而两人揪扯起来,并都摔倒在地上。原告董光龙的儿子董思孟上前用石头击中了董建国的头部,导致董建国的头部出血。董建国一面打电话报警,接着又打电话给其哥哥被告董玉国,过了一会儿,被告董玉国闻讯赶到了现场,在得知是原告董光龙父子打了董建国后,被告董玉国捡起一块鹅卵石击打了原告董光龙的腰部,导致原告董光龙腰部受伤致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董玉国来到事发现场获悉其弟弟被他人殴打后,不冷静处理,反而捡起鹅卵石击打原告董光龙的腰部,导致原告董光龙受伤住院。原告董光龙对被告董玉国打伤腰部并不存在过错,被告董玉国对原告董光龙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