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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盗窃电灌站水管 逃亡7年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11-23 14:57: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7年前,广西忻城县红渡镇村民潘雪军等6个人窜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盗窃一个电灌站的铁质水管,结果除了一人已故外,其余5人无一漏网,均被法院判刑。2011年11月22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最后落网的潘雪军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雪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 2004年10月26日晚12时许,广西忻城县红渡镇村民潘雪军伙同罗永红、蓝骆强等5人在黄宏(已故)的提议下,窜到都安县百旺乡龙燕村大坡岭电灌站盗窃水管。由蓝骆强驾驶船只送上述人员到达目的地后,黄宏携带钢锯、扳手等作案工具带领众人上岸将水管拧开和锯断后搬回船上,再由蓝骆强运送回忻城县红渡镇。次日晚黄宏等人将水管拉到红渡镇上卖给潘乐荣,获款5940元,后共同分赃,每人分得800元。经都安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703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并退还失主。 案发后,罗永红、蓝骆强等4人已被法院判刑。 2011年8月31日,逃亡了7年的被告人潘雪军主动到都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至此,该案除了一人已故外,其余5人无一漏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雪军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潘雪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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