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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约定月息 债主诉请减少获准
发布时间:2011-11-24 08:49: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游建平)
2011年11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李国全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欠原告甘小军借款本金24万元、利息41040元,共计281040元。
2010年10月31日,被告李国全以购买大拖车为由向原告甘小军借现金24万元,并立下借据一份,约定月息叁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李国全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其余借款本息分文未付。为此,原告甘小军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国全判决借款本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甘小军与被告李国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国全未付还借款,应对该纠纷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原告甘小军诉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符合双方利息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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