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维国)
2011年11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熊建华、陈国英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欠原告邮政银行借款本息95606.98元,被告蒋斌、黄珍珍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2009年3月21日,被告熊建华、蒋斌、黄珍珍与原告签订了《商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熊建华向原告邮政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年利率为14.4%,被告蒋斌、黄珍珍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被告陈国英作为被告熊建华配偶提供了相关证件并签字认可。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熊建华发放10万元借款。发放借款后,被告熊建华前期正常还款,自2011年5月20日起,借款人没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熊建华、陈国英、蒋斌、黄珍珍仍未还款。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熊建华、蒋斌、黄珍珍签订的商户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无须解除,被告熊建华应按合同约定负全部违约责任,即归还借款本息和承担罚息。被告陈国英与被告熊建华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存续期间,因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国英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蒋斌、黄珍珍对被告熊建华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