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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索赔难 诉至法院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24 08:55: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尹杰婕)   雇员在为他人建私房时摔伤,雇主和房东却相互推诿不给付医疗费。2011年11月2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房东和雇主各承担22481元及50582元的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原告张晨令受雇于被告王隆从事建筑业务,2011年6月28日,原告在为房东周洪装修私房时从6米多高的房上坠落受伤,经送泰和县中医院治疗住院42天,花去医疗费38784元。后经鉴定达到伤残7级,两被告支付3000元医疗费后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2405元。

    雇主和房主则辩称原告张晨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雇主认为,房主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安装防护网,存在过错。房主则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晨令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王隆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洪建造房屋,选任没有从业资质的被告王隆承揽施工,被告周洪对承揽人选任有过失,是造成原告张晨令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晨令明知其无从业资格,仍从事风险性大、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作业,应认定原告张晨令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自己损失应自负部分责任。综上,原告张晨令自负35%的责任,被告周洪负2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隆负45%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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