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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涉嫌贪污逃匿他乡 村民借机敲诈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24 09:01: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钟合生 陈忠)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明、李义标、陈玉海、黄文斌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明、李义标、陈玉海、黄文斌和罗大富(另案处理)乘车从连城县到三明市区,入住三元宾馆413、426房。2010年5月16日19时许,罗大富在三明市三元区9路公交站点发现因涉嫌贪污为躲避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而外出藏匿的同村原村委会主任罗某俊,即尾随罗某俊至罗的租住处。罗大富因与罗某俊系同村不方便出面,便打电话叫被告人刘明、李义标、陈玉海、黄文斌等人到三明市台江制药厂门口汇合并带领众人指认罗某俊住处后,先行离开回宾馆。之后,被告人刘明、李义标、陈玉海、黄文斌等人找到罗某俊,以要将其交给检察院相要挟,逼迫罗某俊答应拿出人民币20000元私了。因罗某俊身上没有现金,被告人刘明、李义标、陈玉海、黄文斌等人将罗某俊带至三元宾馆408房,并命其打电话给亲属筹款。罗某俊之子罗某明闻讯从龙岩赶到三明报警。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接警后,在三元宾馆408房解救出被害人罗某俊并抓获被告人刘明、李义标、陈玉海、黄文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李义标、陈玉海、黄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涉嫌违法行为欲将其扭送司法机关为要挟,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对四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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