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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肇事致人死亡 挂靠公司担责后追偿
发布时间:2011-11-24 09:00: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客运车辆鲁莽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避责任,挂靠公司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能否获得追偿权。2011年11月23日,江苏省泗洪人民法院对一起挂靠车辆致人死亡的担保权追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夏政偿还原告泗洪县腾冲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999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005年8月16日,原告腾冲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政签订了一份《城市公交客运挂靠经营合同书》,被告将其所有的苏NM0055号汽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2005年10月24日8时许,被告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芳死亡。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152741元,负担各项诉讼费共4660元,并由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后被告未能自动履行判决全部数额,受害人近亲属申请执行,原告代为赔偿了执行人10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其赔偿的999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因交通事故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因其未足额赔偿,原告代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00000元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9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付利息,应从主张权利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夏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文中受害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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