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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购17瓶假茅台起诉饭店索双倍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1-11-25 09:51: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盈盈)
消费者在饭店购买了17瓶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后经鉴定该酒并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为此,消费者张明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1年,张明在白云饭店就餐时饮用了一瓶1488元的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饭后又购买17瓶酒并送至工商所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张明购买的酒并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工商所对该饭店进行了检查,发现酒店尚内存有假茅台酒。随后,张明将该饭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酒店双倍赔偿18瓶酒的价值共计53568元。 审理中,张明表示,他在饭店已发现该酒系假酒,一次性购买17瓶就是为了“打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明自该饭店购买18瓶53度贵州茅台酒,并支付了价款,该饭店应当为其提供合格的商品,该饭店提供给张明的酒并非贵州茅台酒,构成违约,张明要求该饭店退还其支付的价款26784元,应予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属于消费者。张明在该饭店购买并饮用1瓶茅台酒,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其要求赔偿1倍价款,应予以支持,其明知该酒系假酒以“打假”为目的购买17瓶酒,不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其要求赔偿1倍价款,不应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饭店被告退还张明货款26784元并赔偿原告张明1488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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