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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托他人购物品 合伙骗钱触法网
发布时间:2011-11-28 10:12: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曾小平)   11月24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玉春、谢华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玉春、谢华平伙同同案人谢兴志(另案处理)三人经商量从广东东莞一养鸡场购买“卫洁”牌消毒粉,后驱车来到吉安县,由谢兴志冒充领导联系被害人,谢玉春冒充供应消毒粉的老板,谢华平则负责送货进行行骗。

    2011年5月20日早上8时,谢兴志冒充吉安县海尔希望小学的校长与被害人侯志勇联系,在取得候志勇信任后,则谎称要侯志勇帮他从谢玉春处购买消毒粉,侯志勇信以为真。中午12时许,谢兴志、谢玉春安排谢华平将一箱消毒粉送往凤凰镇政府路牌处,骗取侯志勇现金5800元。同日下午13时许,谢玉春、谢华平、谢兴志三人又以同种方式骗取被害人刘德乐现金4600元。综上,被告人谢玉春、谢华平二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0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玉春在家属的配合下已退还赃款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玉春、谢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玉春、谢华平及同案人谢兴志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无明显的主次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谢玉春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谢玉春、谢华平在2011年5月20日12时对被害人侯志勇实施诈骗时系初次犯罪,对该次犯罪行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玉春、谢华平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告人谢玉春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被告人谢华平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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