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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多次“插片”入室盗窃 自首退赃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11-28 11:44: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多次采取插片插门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名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7年4月9日,被告人史名雄伙同缪华平(已判刑)、洪志(另案处理)窜至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3栋1单元某室的熊某家,以插片插门入室,盗得现金3400元;4月16日凌晨,史名雄伙同缪华平、祝先团(已判刑)窜至信州区胜利路136号3栋某室的缪某家,以插片插门入室,盗得现金1000元;4月17日凌晨,史名雄伙同缪华平、祝先团窜到信州区福利巷1号2单元某室的童某家,以插片插门入室,盗得现金1500元、诺基亚2110型手机和三星X468型手机各一部,经估价鉴定,二部手机价值为1459元; 4月的一天凌晨,史名雄伙同缪华平、祝先团窜至信州区胜利路136号7栋2单元的黄某家,利用黄某文钥匙插在房门的机会,开门入室,盗得现金200余元及诺基亚6030型手机一部,该手机已被追缴,经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为508元;4月19日凌晨,史名雄伙同缪华平、祝先团窜至信州区北门新村叶某家,以插片插门入室,盗得现金300元及三星X450型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为508元。

    2011年6月30日,史名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退赔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史名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史名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史名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已退赔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史名雄不服判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名雄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还了全部赃款,缴纳了部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加之2007年案发后,其没有再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人身危险性不大,又有生病的父母及怀孕的妻子需要照顾,故对其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请求予以采纳,遂依法改判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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