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1年11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洪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2006年6月,徐小波与朋友共同集资74万元,以其朋友的名义入股云和公司,并口头约定,赢利双方四、六分成。2007年年初,经算账后发现生意亏损,朋友便提出退股。2007年6月金云和退还了徐小波名下的全部本金74万元,并支付了6万余元的利息。退股后,徐小波以金云和等人黑了他的钱(侵吞了利润)为由,多次打电话问金云和要钱。2007年11月4日下午,徐小波找到王继红、黄济萍,要约金云和重新算账,金云和说账早已算清,没有必要再算,且徐小波并不是股东,也没有必要和徐小波算,徐小波见金云和不肯重新算账,强硬表示他第二天要到云和公司找金云和算账,金云和见徐小波说话口气强硬又认为徐小波是社会上的人,担心第二天会找他麻烦,于是先后打电话给其妻弟、外甥等四人(均已判刑),要求帮助对付徐小波或帮助从中调和。后其妻弟又找到被告人陈洪辉与周海云(已判刑),后通过周海云还邀集到其他三人(均已判刑),并筹集到四把砍刀等工具。5日下午13时许,徐小波与其朋友等人先后到达云和公司。徐小波要求金云和重新算账,交谈时徐小波声音大,言辞激烈,并用手拍茶几。金云和外甥首先冲进办公室,刺中徐小波,紧接着,其他人均涌入办公室,围着徐小波砍打,在场的徐小波朋友等人上前劝阻在受到威胁后,均离开现场。徐小波很快被打倒在地,见其伤势已十分严重,被告人陈洪辉与其他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徐小波因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洪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洪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徐小波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陈洪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洪辉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