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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缓减刑释放 操旧业再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11-28 15:28: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建宏)   现年34岁的被告人黄德利系广西省兴业县人,1995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减刑十次,减刑八年三个月,实际执行刑期十三年十个月八天。200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六年。释放后不知悔改,重操旧业,盗窃他人现金100000元。11月28日,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对黄德利盗窃案一审宣判,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的四年一个月零五天于本判决主刑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10时许,丰某到中国建设银行宾川支行支取了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付给李某货款,李某将现金放在其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的副驾驶位置,被被告人黄德利及黄健板(在逃,另案)驾驶摩托车经过发现,二人遂尾随李某和丰某到宾川县桑园小区“中发白饭店”附近,趁李某、丰某将车子停放在“中发白饭店”外的路边进入饭店就餐之机,被告人黄德利用拳头将轿车副驾驶位置的车窗玻璃打碎将现金盗走,李某等人闻声追出,被告人黄德利同黄健板欲骑摩托车欲逃离现场,被李某等人将摩托车推到,被告人黄德利及黄健板从摩托车上跳下逃跑,被告人黄德利携现金逃至宾川县金牛镇河滨路河滨小区路段被李某抓获,被盗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也被追回。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德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德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德利在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应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实行数罪并罚,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故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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