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曾因犯盗窃罪,但有未成年人情节,被法院宣告缓刑。然而罪犯不珍惜机会,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国庆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判决撤销缓刑的前罪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1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2日,被告人徐国庆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09年12月21日止。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国庆携带老虎钳,白沙手套窜至本乡的黎溪、沧州,采取溜门入室,撬门扭锁的手段,盗得村民周某壁橱内现金950元,村民黄某床头柜内现金2500元,共计345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2010年4月14日至4月19日,被告人徐国庆携带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本乡的凰山、桃溪及金川镇的大古山、桃溪乡的徐家,采取相同的方法,进入10户村民家,实施翻箱倒柜、抖衣服口袋等手段,共盗得9户村民现金10510元及银元5枚(价值108元)。所盗现金全部用于游戏厅赌博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庆在缓刑期内,仍不思悔改,继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疯狂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0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缓刑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