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刘勇)
盗窃柴油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竟殴打、持刀威胁被害人,结果被判了重刑。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友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友清伙同卢庭丰(另案处理)骑摩托车来到于田镇龙脑村盗窃汽车柴油。在两人窃取了多辆汽车的柴油准备骑摩托车逃走时,被被害人罗有宾发现并上前阻止其逃跑。被告人徐友清及卢庭丰为抗拒抓捕即对罗有宾进行殴打,且被告人徐友清还从骑车路过此处的屠夫车上拿出一把杀猪刀对罗有宾进行威胁,因附近村民闻讯赶来,两人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有宾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经价格鉴定,被盗柴油价值合计8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友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持刀进行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徐友清在实施盗窃作案后被人发现,为逃避法律追究抗拒抓捕并当场使用暴力且持刀相威胁的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徐友清辩称其是偷柴油不是抢劫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