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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能帮考生上军校 女子骗钱潜逃12年后投案
发布时间:2011-11-30 16:14: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延武)   谎称其哥哥是军校领导,以帮人办理上军校手续收取费用和借钱为由,骗取考生家长钱款。事发后,潜逃十二年,终日惶惶不安,悔悟投案自首。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小芹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郑小芹,女,南阳市内乡县赤眉镇人,农民。 1998年8月份,被告人郑小芹伙同前夫柴某(假名郑彦洪,己判刑)从内乡窜到栾川做生意,认识了在栾川做“蓬垫装簧生意”的南阳市人王某,而后该二人自称是南阳东岗人,以老乡为名经常与王某及家人接触,交往中两人夫唱妇随,得知其女儿正在上学,编造慌言说:“郑彦洪在新疆当过兵,正营职转业干部,分配到洛阳市某公安局,转业后部队规定,休息十六个月,工资照发,每月1200元;还说其大哥是新疆农六师的师长兼西安某军学院名誉校长,能介绍当兵、上学等。”王某夫妇正为女儿上学的事发愁,信以为真。郑、柴二人于1998年11月底,以柴某开车在栾川乡后坪村出车祸需要借钱为由,骗取王某现金3000元;1999年1月9日,又以介绍王某女儿当兵、上陆军学院需交报名费为由,再次骗取王某现金6200元,两次共骗取现金9200元。后王某多次寻找郑某,杳无音讯发觉上当即报案。1999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批捕上网在逃。

    郑小芹行骗得逞后,害怕事发,居家暂住新疆五家渠市蔡家湖镇。为此事,终日惶惶不安,度日如年。悔悟后于2011年9月18日到新疆五家渠垦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1年9月24日主动退交赃款9200元,9月27日受害人从公安机关处将款领走。

    栾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小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小芹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且主动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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