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非正常死亡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应对措施
作者:肖明华   发布时间:2011-11-30 16:20:26


    非正常死亡纠纷案件,是指非因疾病、衰老等自然原因死亡而引发的赔偿和补偿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因建房、务工、溺水、触电、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纠纷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可能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容易引起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二是非正常死亡一方当事人极有可能过度维权,虽非漫天要价,但也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倍或数倍;三是往往被新闻媒体关注及有关单位、领导重视,处理难度大。据统计,2011年1月以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共受理非正常死亡案件21起,现已全部审结18件,调解处理的有11件,占61%,没有发生涉诉上访情况,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针对非正常死亡纠纷案件的特点,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结合青原区人民法院具体审理实践,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主动靠前,维稳优先。积极参与辖区党委政府对突发性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置工作,发挥熟悉法律业务、调解工作能力强的优势,及时派出专业法官参与党委政府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主动介入事件的处置,安抚家属情绪,避免死者家属因情绪激动而引起过激行为,为妥善处理案件赢得先机。遇有重大疑难案件,院领导或分管院领导亲自参与做工作。

    二是积极受理,适用法律援助。对确需通过诉诸法律的非正常死亡纠纷案件,法院要大胆积极受理,为立案开通绿色通道,并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手续,协调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疏导当事人情绪。

    三是厘清思路,严格依法处理,活用保全措施。面对非正常死亡纠纷案件,厘清工作思路,掌握纠纷争执的焦点,抓住矛盾核心,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口,组织事发当事人交换意见看法,避免产生误解。明确依法处理的思路,既要程序合法,又要实体合法。灵活运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利用证据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穷尽所有可采取的合法措施,积极查找侵权人财产,通过财产保全措施促进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

    四是快审快结,调解优先。根据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速度快、诉讼成本低等特点,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类案件,尽量缩短审理期限。在审理中调解优先,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依靠党政组织多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根据案件需要实行乡、村、组与公安、司法、安监、卫生医疗等职能部门联动调解。

    五是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对确实调解不成判决结案的,在判决后优先执行。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始终注意加强舆论媒体宣传作用,强化审判公开,一方面可以增强公民民主与法制意识,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矛盾,减少因非正常死亡纠纷案件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另一方面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既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