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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一男子流窜盗窃21辆摩托车终审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1-11-30 16:25: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喻建平)   被告人邹文军流窜作案五分钟就撬开一辆摩托车,在短期内连续成功盗窃多次。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邹文军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邹文军以原判量刑重提出上诉。上诉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文军系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人,现年26岁,无业。201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邹文军在新干县中医院停车场趁失主到医院看病时,利用准备好的盗车工具实施盗窃摩托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审讯:被告人邹文军如实供述了在2009年6月份至2010年8月份期间窜至新干县境内盗窃摩托车21辆的犯罪事实,经过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总价值高达34097元。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邹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至新干县采取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邹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原审相同。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邹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依据其的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刘某某量刑,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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