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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资被打伤 为报复欧伤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2-01 09:12: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去要回自己的工资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打伤,为报复将对方打成重伤被查处。11月3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扬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陈扬涛和其大儿子陈绍清在6年前曾为被害人钟声扬家建房装模,经结算装模工资共908元,钟声扬已付300元,尚欠608元,由钟声扬出具了欠条给被告人。2011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扬涛和陈绍清二人来到巾石乡界溪村钟声扬家,向钟声扬索要拖欠多年的608元工资,钟声扬夫妇以装模质量不好为由,不同意给付欠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被害人钟声扬之弟钟声湖过来,双方发生打架,陈绍清在打架中受伤。被告人陈扬涛见儿子陈绍清被打伤,便打电话叫来其小儿子陈春林等人,双方再次发生打架。随后,被告人陈扬涛用被害人钟声扬家的木长凳打伤被害人钟声扬、钟声湖二人的头部。经法医鉴定,钟声扬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钟声湖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扬涛一次性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73500元,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扬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甲级、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陈扬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扬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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